5月21日召开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河南省将在全国率先就保护农民工在内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进行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会上作了关于《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称,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条例调整范围、就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问题上。 ●户籍放在农村的大学生也应“管” 《草案》所称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农村居民离开居住地到城市务工就业的人员”。出席主任会议的有关领导提出,现在我省每年大中专毕业生有40多万,按照全国平均30%的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的数据统计,我省每年会有12万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其中农村学生的户籍和档案将在两年后被退回原籍。而现实中大部分人并没有回到农村而是留在城市找一些没有保障的工作岗位。相对来说,这部分毕业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学生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条例理应把其列入调整范围,“管”起来。 ●招聘人员禁止歧视性限制 一些部门和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拥有当地城市户口,这一条就把许多人挡在了工作大门外。《草案》将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说,《草案》应在就业方面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支持方面,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二是由政府主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掘现有资源潜力,规范市场秩序;三是保证务工人员进城就业能够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设置歧视性限制;四是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更严格 多数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草案》将在劳动合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强调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以考虑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情况为依据裁决;二是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明确“试用期的时限、分类标准和试用期间的待遇”等内容。 ●进城务工人员加班同样要支付加班工资 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后维持生计的基本需求。为有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这一权益,《草案》将进一步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并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二是工资拖欠问题,应明确监督和清欠的责任主体,加大教育、处罚力度;三是工资水平问题,应当明确适时调整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的间隔时间和幅度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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