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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农民进城就业设限
    发表日期: 2007-12-1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劳动合同禁止限制女工婚育
    
     规定明确表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后,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招人禁以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此外,规定还要求,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用人单位如果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农民工可在常住地登记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来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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