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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开除合法吗?
    发表日期: 2007-05-10
 
      问:我们是证券营业部的普通员工,因为营业部总经理出现经济问题,失踪了,现分公司对我们大部分在职员工作出处理:开除.理由是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没有指出哪条法律,哪条规定)。我想请问不需要任何程序,比如开职工大会,公司就能随意开除11个人吗?另外,我们中间有正处在哺乳期和怀孕期的女职工,这样的处理合法吗?

  答: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施行之后,用人单位再也无权“开除”员工了。用人单位若想单方面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否则,不能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但有期限及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对於单位的此项所谓的“开除”决定,要作分析:若其确实有法定的事由,构成其单方面行使解除与你们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者,则此项名为“开除”的决定,实际上在法律上能够被确认为其系单方面地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若其无法定事由者,则此项开除决定因违法而无效的。但不论是否违法无效,若你们不於规定的期限内(六十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则此项违法的决定却有可能得得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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